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职工旷工天数不应跨年度计算

2000-11-28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案例:张强1996年2月与某制药厂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,在工作当中因为张强不太喜欢自己的工种,所以便经常在不请假的情况下不上班。1996年旷工8天,1997年旷工累计20天,1998年上半年又旷工5天,并且在单位的时间里也不好好上班,单位领导在多次找他谈话和教育都没有作用的情况下,于1998年6月将其除名,理由便是根据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的规定,他的累计旷工天数超过了30天,企业有权将他除名。张强不服,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,要求撤销企业的除名决定。

解析:在这个劳动争议案件中,制药厂对张强的除名决定是不对的,主要原因便是在时间的计算问题上。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第18条规定:“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,经批评教育无效,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,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,企业有权予以除名。”张强虽然旷工天数比较多,但却跨越了3个年度,而《企业职工奖惩条例》规定的30天必须是一年内的累计旷工天数,所以制药厂给他除名决定法律依据是不对的,所以企业应撤销对他的除名决定。

当然,虽然张强赢了这个仲裁纠纷,但他旷工的事实确是实际存在的,虽然企业应撤销对他的除名决定,但他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并接受教育,反思自己的问题,更好地投入工作,同时还应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和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。

杨振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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